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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体育网址:18家企业被立案查处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顶风作案、恶意排污等违法情形

米兰体育网址:18家企业被立案查处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顶风作案、恶意排污等违法情形

来源:米兰体育网址    发布时间:2026-01-24 08: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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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四川两地生态环境部门重拳出击,连续通报多起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其中,湖北省立案查处6起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3起涉气违法排污行为;四川省则集中曝光9起顶风作案、恶意排污的涉气案件。两地严查快办、公开曝光,充分彰显了监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应对中零容忍、严执法的坚定决心,为强化应急减排措施刚性执行、震慑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形成有力警示。

  现将我省6起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和3起涉气违法排污问题予以公开通报,切实强化震慑警示和压力传导,依法严厉打击大气突出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026年1月11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检查发现,荆州市江陵县江腾页岩复合建筑材料厂正常生产,但其隧道窑配套的湿式双碱法脱硫除尘器不正常运行。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以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目前,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2026年1月13日,荆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III级应急响应。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屈家岭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荆门市彩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涉气工序仍在作业,未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停止涉气工序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相关规定,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于1月15日依法对其熔炼炉及配电设施进行了查封。

  武汉市硚口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项目工地使用尾气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26年1月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移交线索,对武汉市硚口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项目工地内正在使用的液压挖掘机进行尾气监督性抽测。经检测,该机械尾气排放烟度超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不允许超出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目前,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已对其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2026年1月9日,在大气临时管控期间,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市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湖北长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原料,未采取密闭、围挡及有效覆盖措施。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目前,黄冈市生态环境部门已对其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2026年1月5日,在孝感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湖北省春晖塑业有限公司两台吹膜机生产时,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同步开启,处于停运状态。该行为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于1月11日对其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2025年12月24日,鄂州市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升级为橙色并启动II级响应。鄂州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电力数据监控发现,湖北韬蕾沥青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于12月30日凌晨用电量异常突增。经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现场核实,该公司在该时段正常生产,未落实应急停产要求,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目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2026年1月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襄阳磊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约2000平方米砂石料露天堆放,扬尘问题突出。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易产生扬尘物料应密闭或有效覆盖贮存的规定。目前,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2026年1月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湖北荆新木业有限公司喷漆车间作业时,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于停运状态。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目前,荆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咸宁市新欣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现场采样。检测报告数据显示,其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超过排放标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于1月4日对其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为强化本轮污染应对工作的警示效应,泸州、德阳、广元、南充、达州五市集中通报了9起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典型违法案例,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查处,持续传导压力,推动各地全力应对本轮污染过程,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1月12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查某浆纸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竹浆板生产线停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管控措施,经查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相关联的内容,载明“按照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执行相应停产、限产、减排等应急响应措施”。

  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理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控污染物排放”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规定。目前,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正依法调查处理。

  1月14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检查时,发现某家具厂未落实“涉气工序停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管控措施,经查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相关联的内容,载明“按照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执行相应停产、限产、减排等应急响应措施”。

  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理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控污染物排放”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规定。目前,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正依法调查处理。

  1月15日,通过卫星遥感影像分析发现,德阳某机械有限公司区域存在异常图斑及大气污染物浓度波动信号,疑似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违规开展生产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查,德阳某机械有限公司在橙色预警管控期间,1条自动喷涂线个焊接操作台正在作业,按照该公司“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自动喷涂线、打磨、焊接、切割应当停产。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警级别能采用下列应急措施:(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及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规定。依据《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拒不执行企业停产限产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德阳市罗江生态环境局已依法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违规作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1月15日,德阳市罗江生态环境局收到网民反映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肖家坝京昆线附近露天堆放大量黄土,防尘网覆盖不足,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情况后,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立即联合金山镇政府、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组建专项工作组赴现场核查。确认该地块为金山镇某项目的临时堆场内有部分裸土未完全覆盖,工作组当场责令实施工程单位对裸土进行全覆盖。当日,实施工程单位已完成所有区域防尘网覆盖,完成整改。

  1月15日,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响应期间,浸胶生产线仍在生产,未落实该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中“印刷、浸胶工序停产”的要求。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警级别能采用下列应急措施:(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及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规定。依据《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拒不执行企业停产限产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目前,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月15日,广元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检查发现,广元市利州区、剑阁县两砖瓦企业均未按照《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停(限)产减排措施。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排污单位理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控污染物排放。”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规定,广元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对两企业涉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月11日,南充市顺庆生态环境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顺庆区某项目工地内1台排放标准为国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进行实施工程作业。未落实《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南府规〔2025〕4号)所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不得使用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该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能够准确的通过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1月12日,南充市顺庆生态环境局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该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王某立案调查,并将该项目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响应措施违规从事土石方作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1月8日零时,达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达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发现,大竹县某砖厂在预警期间仍有废气排放,未响应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现场核查确认该砖厂隧道旋转窑内正在进行砖坯烧制作业。经查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相关联的内容,载明“按照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执行相应停产、限产、减排等应急响应措施”。

  该砖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理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控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目前,达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已将该问题线索移交大竹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1月8日零时,达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达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发现,开江县某砖厂数据缺失,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厂1条焙烧窑正在进行砖坯烧制作业,在线个小时。据调查:该厂负责人向某某于1月7日20时52分起先后将分析仪、数采仪断电,导致在线监测系统停止运行,直至执法人员抵达现场后才恢复供电,造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监测数据缺失。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目前,该问题线索已移交开江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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